孟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19〕1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住河南省孟津縣**鎮(zhèn)**村,農民,政治面貌:群眾。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孟津縣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6時50分左右,在鄭三線孟津縣**鎮(zhèn)**社區(qū)門前路段,張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道路北半幅非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與相交會賈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賈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9日經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所送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5.2mg/100ml。該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孟津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乙醇含量鑒定意見;5.現場勘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津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陸江霞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孟津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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