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檢一部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1138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鄧州市**鎮(zhèn)**村**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鶴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鶴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呂子炎的見證下對被告人張某某進行了證據開示,被告人張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時36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粵J****S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鶴山市**鎮(zhèn)**村委**村路段時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案發(fā)后,群眾報警,張某某被送醫(yī)治療,民警在醫(yī)院找到張某某。經檢測,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183.68mg/100ml,達醉酒標準。
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張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及本案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常住地址為廣東省鶴山市**鎮(zhèn)**村委**村**號一出租屋。
2.案卷材料共二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以及值班律師律師證復印件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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