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19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61974********,漢族,高中畢業(yè),住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陽市汝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時15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豫C*****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汝陽縣**路**大道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張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8.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實表現(xiàn)、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案情,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靳潔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谌觋柨h**鎮(zhèn)**街**號家中;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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