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賓檢一部刑訴〔2020〕32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9241974********,白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賓川縣人,家住云南省賓川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賓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1月10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賓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2時36分許,被告人張某某持“D”類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賓川縣**鎮(zhèn)**線行駛至K1-200米處陳某某門口路段時,與陳某某??吭谖鱾?cè)道路邊緣的云******號小型面包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張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56.06mg/100ml血;經(jīng)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某無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艷梅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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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09693****。
2.隨案移送公安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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