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龍檢一部刑訴〔2020〕678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031995********,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住南陽市臥龍區(qū)**路**安***院**號樓*單元**樓西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區(qū)**路***號,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30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9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在辦理王甲某等人販毒案中,對犯罪嫌疑人王乙某進行詢問時,發(fā)現王乙某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涉及重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梅溪分局辦案民警告知王甲某涉嫌販賣毒品且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涉及重要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故意將王乙某的微信注銷且故意將涉案手機卡弄丟,致使王乙某販毒犯罪事實無法查清,導致王甲某販毒的行為未能受到有效打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姿
代理檢察員:張良合
(院?。?/span>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