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87********,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寶坻區(qū)**鎮(zhèn)**莊村**街區(qū)**排**號。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5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21日、9月11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8年7月30日退回公安寶坻分局補充偵查一次,2018年8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寶坻區(qū)大白街道大白莊村潘青公路西側“**教育”補習班擔任教師期間,向補習班內未成年學生劉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等人多次宣揚法輪功,并攜帶法輪功書籍、光盤至補習班向上述未成年學生展示、傳播。
2018年4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冀B****A號**小轎車中查獲法輪功內容的“**樂團”光盤48張,從其家中查獲法輪功內容的“九評**”等光盤36張,《轉**輪》、《**周刊》、《**手冊宣傳冊》等多種法輪功書籍、刊物80冊,法輪功臺歷、李某某像、印有“法輪**”及“**”的葫蘆、掛墜及用于下載、打印法輪功相關資料的筆記本電腦、U盤、打印機等物品。
案發(fā)后,涉案 “法輪功”物品被公安寶坻分局依法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法輪功”書籍、光盤等物證;
2、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3、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筆錄;
6、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韓伯靳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案卷2冊。
3、 量刑建議書3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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