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佳向檢一部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11241995********,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孫吳縣**街**委**組,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四期**棟**單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廉某某(另案處理)、林某某(另案處理)在佳木斯市向陽區(qū)**家屬樓一住宅內成立工作室,招聘人員、購置電腦、手機卡等硬件設備,通過網絡大量購買包含賬戶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預留手機號等內容的公民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用于注冊中國電信集團天翼電子商務公司“翼支付”第三方支付賬戶,并冒用他人名義、利用虛假賬戶多次套取該公司“立返”、“代金券”、紅包券等營銷活動優(yōu)惠非法牟利。經公安機關對涉案電腦硬盤數(shù)據進行檢查取證,提取到上述公民個人信息共計824條,以此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4,271元。
經偵查,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到案經過等;
2.證人于某某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檢查筆錄;
5.公民個人信息電子數(shù)據、電子賬簿。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犯數(shù)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宏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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