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訴刑訴〔2020〕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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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4194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廣東省連州市人,現(xiàn)住址廣東省連州市**鄉(xiāng)**村委會**村**號之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06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動機號碼:G170******,車架號碼:28H5******;)由**鄉(xiāng)**村委會**村往****中學方向行駛至346省道23公里?160米路段時,與前方靠路邊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周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09月27日死亡。經認定,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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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唐麗瓊
??檢察官助理: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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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于廣東省連州市**鄉(xiāng)**村委會**村**號之一被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576756****;
????2.本案卷宗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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