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皋檢四部刑訴〔2020〕55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2195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住江蘇省如皋市**鎮(zhèn)**居**組**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19時許,持C1E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蘇F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東建路由北向南行至如城街道新官村十七組路段,夜間未降低行駛速度,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采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車輛右前部刮擦同向步行的陸某某、周某某,前右部碰撞同向步行的冒某甲,致周某某、陸某某受傷,冒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如皋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冒某甲(歿年44歲)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失死亡。
經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報警,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冒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陸某某、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如皋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予以補償,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刑事和解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珺
檢察官助理:周華嵩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如皋市**鎮(zhèn)**居**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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