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5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天津市薊州區(qū)人,住薊州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0時13分,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嚴重超載的津A****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津B***1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寶坻區(qū)潘青公路由北向南,以每小時61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至4公里加500米處,軋越中心黃實線超越前方順行王某甲駕駛津A****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津B***0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時駛入對行車道,適有對行王某乙駕駛冀J****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G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以每小時64公里的速度行駛至此,張某某駕車躲避過程中,津A****0號車前側偏右部與冀J****0號車前側偏左部接觸碰撞,兩車相撞后張某某駕駛車輛失控撞到路東側鄭某某、朱某某居住的房屋,后津B***0掛號車左側中部與冀B***G掛號車右側后部接觸碰撞,造成王某乙、朱某某受傷,三車及房屋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乙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鄭某某、朱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經鑒定,王某乙右大腿離斷傷,左膝、左小腿毀損傷,并行雙股骨中斷截肢術,為重傷一級;依據提供材料,朱某某之損傷不構成重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肇事車輛等物證;
2、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3、證人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等鑒定意見;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筆錄;
7、道路視頻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上路超速行駛,違法交通信號的通行規(guī)定,在行車過程中未確保安全,致一人重傷,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張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張桂彬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1冊。
3. 量刑建議書3份。
4.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6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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