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皋檢一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031974********,漢族,初中文化,司機,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住山西省汾陽市**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9日已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時18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晉J****X/晉JR***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行駛至京藏高速G6線1579公里+?25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車道行駛的由駕駛人高某某駕駛的晉K****X/晉KR***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尾部相撞,造成晉J****X/晉JR***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乘車人楊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鹽場堡高速公路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某無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交通事故現場示意圖、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諒解書、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其他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忽視行車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旭儒
檢察官助理:張珊珊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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