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義檢一部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31960********,漢族,高中畢業(yè),無業(yè),中共黨員,住河南省義馬市**路**村**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義馬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義馬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咏煌ㄕ厥伦?,?020年6月18日被義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經(jīng)義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義馬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義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駕駛豫C9****號小轎車在義馬市千秋路與濱河路口北約300米處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被害人馬某甲駕駛的后載被害人馬某乙的兩輪電動車相撞,后又與由南向北行駛張某乙駕駛的豫MQ****號小轎車相撞,造成馬某甲、馬某乙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馬某甲、馬某乙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認定,張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乙、馬某甲、馬某乙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賠償協(xié)議、收到條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6.?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馬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荊紅琴
(院?。?/span>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澠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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