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6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漣水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漣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漣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9時15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駕駛蘇H*****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漣水縣南祿辦事處徐碼村回家,沿漣水縣X102縣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石湖街信用社門前路段時,撞到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男,64歲),致王某甲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某及時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漣水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漣水縣公安局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乙、孟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漣水縣公安局等出具的鑒定意見;
5.漣水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張 倩
檢察官助理 王 凱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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