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羅檢一部刑訴〔2020〕45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5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臨沂市羅莊區(qū)人,住臨沂市羅莊區(qū)**莊街道**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20日被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蒙陽牌”電動三輪車沿臨沂市羅莊區(qū)冊山街道五寺莊村內南北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供銷批發(fā)超市路段時,與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譚某某相撞,造成譚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某某駕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車媛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家中(電話:1358397****)。
2、偵查卷宗二冊、光盤一張。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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