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航檢一部刑訴〔2019〕384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41992********,漢族,中專畢業(yè),務工,戶籍地河南省太康縣,住河南省太康縣**鄉(xiāng)**行政村**村***號。2019年9月5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7日由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5時18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駕駛豫A*****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雍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富士康F區(qū)東門口處時,與張某乙駕駛的昌迪牌三輪電動車以及行人時某某、楊某某、鄭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張某乙以及三輪電動車乘車人盧某某、賈某某、張某丙、趙某甲、付某某和行人時某某、楊某某、鄭某某受傷。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張某甲逃逸。后經血醇檢驗,張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為118.03mg/100ml。經鄭州華信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鄭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9月12日,張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情況、非黨員證明;
(2)受案經過、到案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被告人張某甲指認抓獲地點、肇事車輛、肇事地點、卡口的照片;
(5)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交管巡防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接處警登記表;
(7)鄭州市緊急醫(yī)療救援中心120接警記錄;
(8)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9)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10)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
(11)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12)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情況說明;
(13)診斷證明書。
2.證人趙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馮某某、魏某某、苗某某、時某某、楊某某、張某乙、盧某某、張某丙、趙某甲、付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鄭某某、賈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1)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
(2)河北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
6.勘查筆錄;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瑩
代理檢察員:李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共三冊及卷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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