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公訴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阿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261987********,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湖南省祁東縣人,戶籍地祁東縣**鎮(zhèn)**村**組,住祁陽縣**鎮(zhèn)**區(qū)。2017年3月14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19年12月13日由祁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綽號“廣徠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26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湖南省祁東縣人,戶籍地及住址祁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7月1日由祁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祁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涉嫌盜竊罪,分別于2020年2月11日、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20年3月26日、6月5日退回祁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祁陽縣公安局分別于2020年4月22日、7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5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均在祁陽縣羊角塘鎮(zhèn)從事農村電網改造工作。其間,二被告人發(fā)現祁陽縣羊角塘鎮(zhèn)合山村7組陳某乙家前坪堆放農村電網改造的鋁線,遂合謀實施盜竊。同月5日晚22時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分別駕駛被告人張某某的湘******奇瑞牌小車及租來的一輛三輪摩托車來到陳某乙家附近,趁周圍無人之機,二被告人將陳某乙家前坪堆放的1306斤鋁線搬上三輪摩托車,用布遮蓋后,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將盜竊的鋁線拉回祁陽縣羊角塘鎮(zhèn)住處附近。次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將盜竊的鋁線銷贓給祁陽縣羊角塘鎮(zhèn)一廢品收購店,得款人民幣3920元,扣除人民幣300元租車費后,二被告人均分。
2019年11月8日、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分別在祁陽縣羊角塘鎮(zhèn)、廣東省惠東縣吉隆鎮(zhèn)被祁陽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2.戶籍資料、到案經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通話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勘驗、辨認等筆錄;4.價格認定意見書;5.證人陳某甲、陳某某的證言;6.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7.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相互結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盜竊所得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責令退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祁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擁軍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現羈押于祁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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