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東檢一部刑訴〔2020〕267號
???????????????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73********,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如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同日由如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7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如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同日由如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如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分別以被告人顧某某、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9月24日已分別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和顧某某在如東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害人俞某某宅花圃內,竊得雀舌羅漢松兩棵。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400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和顧某某在如東縣**鎮(zhèn)**村**組**號被害人周某某宅附近,竊得黃楊樹兩棵(其中一棵被丟棄)。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00元。
3.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在如東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害人陶某某宅附近花圃,竊得黃楊樹一棵。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300元。
被告人張某某盜竊作案三起,價值人民幣5800元;被告人顧某某參與盜竊作案二起,價值人民幣2500元。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且均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如東縣公安局調取的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俞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如東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部分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如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艷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