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3********,漢族,文盲,農民,戶籍地江蘇省阜寧縣,住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7月31 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系被告人張某某妻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江蘇省阜寧縣,住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7月31 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以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0時至6月19日2 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夫婦二人在阜寧縣羅橋鎮(zhèn)漁濱河青溝段河道內使用燈照徒手捕捉的方式獵捕青蛙52只,后被阜寧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捕獲的52只青蛙為:黑斑蛙10只、金線蛙42只,均屬于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4.阜寧縣公安局制作的指認筆錄;
5.阜寧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共同實施非法狩獵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曉忠
檢察官助理:鐘雪
附:
1. 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取保候審在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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