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峨檢一部刑訴〔2020〕Z17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181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199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5年3月10日刑滿釋放。
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020年11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9004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200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3年被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9月24日刑滿釋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1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張某某、鐘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鐘某某、張某某在峨眉山市綏山鎮(zhèn)綜合市場田園香烤鴨門市外,鐘某某負責望風,張某某扒竊被害人黃某某隨身攜帶手機一部,后以300元變賣,贓款由張某某、鐘某某兩人均分。經鑒定被盜手機被盜時市場價值為人民幣736元。2020年11月10日,偵查人員將張某某、鐘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張某某、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某、鐘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丹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鐘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張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65819****,鐘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22838****?
2.本案案件材料2冊(含光盤3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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