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7291981********,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瀾滄縣**鄉(xiāng)**村**組**號,現住**鎮(zhèn)**賓館**房間。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728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孟連縣**鎮(zhèn)**村**組**號?,F住**鎮(zhèn)**賓館**房間。
以上二被告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孟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經我院批準,當日由孟連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張某某從2019年11月份開始以100元10顆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價格購買至孟連縣**鎮(zhèn)轉手以100元7顆、50元4顆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價格販賣給孟連縣吸毒人員巖某某、王某甲,從中賺取差價,以販養(yǎng)吸。孟連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孟連縣**鎮(zhèn)**酒店**號房間抓獲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民警當場從其房間床頭柜旁凳子上查獲1包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經稱量,計凈重:0.76克。當日11時許,民警在孟連縣**鎮(zhèn)**酒店**號房間抓獲和被告人王某一起販賣毒品的被告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的毒品實物照片、毒品稱量、檢材等照片;2.戶口證明、抓獲經過、立案決定書、扣押清單、社會調查報告等;3.證人巖某某、王某甲等的證言;4.被告人張某某、王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尿液檢測報告;6.現場檢查筆錄、辨認筆錄;7.訊問光盤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張某某、王某違反我國對毒品的特定管制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共同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寶生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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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二被告人現羈押于孟連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8份,起訴書13?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查獲的毒品等扣押于孟連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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