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90031973********,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棗陽市,住湖北省棗陽市**辦事處**村**組。因犯搶劫罪,于1992年被棗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因犯搶奪罪,于2002年被棗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棗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棗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棗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棗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683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棗陽市,住湖北省棗陽市**家屬院。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5日被棗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犯盜竊罪,2015年3月26日被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盜竊罪,2017年2月16日被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棗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自2019年9月至11月先后在棗陽市南城辦事處、環(huán)城辦事處、興隆鎮(zhèn)、河南省唐河縣黑龍鎮(zhèn)等地盜竊作案6起,盜竊摩托車6輛,經(jīng)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盜竊其中4輛摩托車的價值為12652余元。
1.2019年9月3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棗陽市中興大道幸福小區(qū)一號藥房門口,將周某某放在藥店門口的一輛黑色新大洲本田110型彎梁兩輪摩托車的鎖撬開后盜走。經(jīng)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輛摩托車價值為4032元。
2.2019年10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棗陽市興隆鎮(zhèn)龍門,將雷某某停在自家門口的一輛紅色豪爵125型踏板兩輪摩托車盜走,后嫌該摩托車過舊將摩托車丟棄在路邊。經(jīng)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輛摩托車的價值為1145元。
3.2019年10月24日21時許,張某甲和李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棗陽市興隆鎮(zhèn)**家屬院內(nèi),將馬某某停在后門的一輛黑色豪爵125型踏板兩輪摩托車盜走。因馬某某當(dāng)時購買二手摩托車時無發(fā)票,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對該摩托車價值無法認定。
4.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棗陽市南城衛(wèi)生院門口,將孫某某停放在衛(wèi)生院門口的一輛銀白色新大洲雅馬哈踏板兩輪摩托車用起子撬開鎖后盜走。因?qū)O某某當(dāng)時購買二手摩托車時無發(fā)票,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對該摩托車價值無法認定。
5.2019年11月6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和李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棗陽市環(huán)城永興駕校門口,將張某乙停放在駕校門口的一輛灰色新大洲本田踏板兩輪摩托車盜走。經(jīng)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摩托車價值為3468元。
6.2019年11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河南省唐河縣黑龍鎮(zhèn)金鑫園超市門口,將王某某停放在金鑫園超市門口的一輛白色鈴木125型兩輪踏板摩托車用起子將摩托車把鎖撬開盜走,經(jīng)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摩托車價值為400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摩托車合格證、發(fā)票、到案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周某某、雷某某、馬某某、孫某某、張某乙、王某某的陳述;3.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4.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李 珍
檢察官助理:連育林
附:
1.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棗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2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