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荊沙檢刑訴〔2018〕13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021984********,漢族,大專文化,服裝個體戶,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路**號**樓**號,現住荊州市沙市**街**門**室。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031984********,漢族,中專文化,服裝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路**號**棟**單元**樓**室,現住荊州市沙市**街**門**室。上述二名被告人皆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由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徐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因被告人對傷情提出異議,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于2018年3月1日補查重報,后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間15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徐某甲(二人系男女朋友)在得知被害人李某某(系徐某甲繼母)在徐某乙(系徐某甲父親)的辦公室鬧事后,前往徐某乙工作的地點荊州市**宮內勸解。雙方因長久積怨引發(fā)口角沖突,繼而進一步發(fā)展為肢體沖突。被告人張某某、徐某甲與被害人李某某在相互謾罵、推拉、廝打過程中,導致李某某倒地受傷。經鑒定,李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徐某甲向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指認犯罪現場等物證;2.抓獲經過、身份信息、病歷材料等書證;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6.犯罪現場視頻刻錄光盤1張,訊問過程視頻刻錄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徐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饒蕓安
2018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張某某現由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徐某甲聯系方式:1862725****,張某某聯系方式:13035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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