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公訴刑訴〔2019〕30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漣源市**鎮(zhèn)**村。曾因犯盜竊罪,2014年2月28日被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又因犯盜竊罪,2016年11月16日被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03197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漣源市**街道辦事處。曾因犯盜竊罪,2016年4月1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4日1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共同商量在本市2路公交車上行竊,張某某在周某某掩護下,從乘客謝某某上衣口袋竊得華為牌金色mate9手機一部,后該手機被民警扣押并退還給謝某某。經(jīng)漣源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手機被盜時總價1100元。
2.2019年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共同商量在本市3路公交車上行竊,張某某在周某某掩護下,從乘客李某某包內(nèi)竊得現(xiàn)金約9100元。之后,民警從張某某處扣押現(xiàn)金?5800元,周某某的親屬代為退贓3000元,以上共計8800元已退還給李某某。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漣源市安平鎮(zhèn)梅家村胡家組自己家中被漣源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同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漣源市藍田街道辦事處聯(lián)興村新升組自己家中被漣源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張某某按照司法機關(guān)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同案犯,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指認照片、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肖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謝某某、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張某某系累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張某某犯罪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文建莊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均羈押于漣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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