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81197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住址普寧市**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普寧市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辯護人方某甲,廣東文涵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甲于2018年4月份左右開始,在普寧市南溪鎮(zhèn)南溪村其經營的“張某丙池糖粿店”內一樓處,沒有經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私自存儲汽油并非法銷售。至2019年12月5日,公安機關查處上述非法加油點,現(xiàn)場查獲庫存汽油2125千克(價值人民幣14131.25元)。至被查獲,張某甲共累計銷售汽油約人民幣17.933萬元。經國家石油石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廣東)鑒定:送檢的汽油屬于車用汽油餾分,滿足92號(VI A)車用汽油質量指標要求,屬于危險化學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移送處理物品清單、戶某某、車輛登記信息、現(xiàn)場照片及微信截圖、通話記錄;2.證人顏某某、曹加蘭、黃某某欽、方某乙飛等人的證言;3. 被告人張某甲的某某與辯解;4. 國家石油石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廣東)檢驗報告、普寧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汽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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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賴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現(xiàn)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認某某從寬制度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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