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277號
被告人張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5198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單縣,住河南省太康縣**鎮(zhèn)**賓館。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太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經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太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某,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2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王某因店面門前空調漏水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后引發(fā)打架,張某將王某鼻子部位打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查詢、發(fā)破案報告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魯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場勘查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某
李某某?????????????????????????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現羈押于太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視頻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換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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