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車內(nèi)載閆某某),從承德縣高寺臺鎮(zhèn)某某村由東向西行駛至承德縣高寺臺鎮(zhèn)某某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前方步行的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承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4、鑒定意見;5、書證等。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周鐵冰
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承德縣高寺臺鎮(zhèn)某某村某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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