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江檢訴刑訴〔2019〕1462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13195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街道**社區(qū)**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村**號)。被告人張某甲曾因犯盜竊罪,于198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2年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1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獲得法律幫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在南京市江寧區(qū)麒麟街道后村東299號附近,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張某甲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張某乙面部并將其摔倒,致被害人張某乙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右側肩關節(jié)脫位等損傷。經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某乙的損傷程度已達輕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發(fā)破案經過、戶籍資料、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意見書;
6.證人馬某某、劉某某以及被告人張某甲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靜
?檢察官助理:商浩然???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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