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二部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臭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221961********,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住陜西省神木市**鎮(zhèn)**村**號,?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神木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神木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對其批準逮捕,同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無前科。
????指定辯護人牛娜,陜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害人盧某甲,男,歿年84歲,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鎮(zhèn)**村人。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搶劫罪,移送神木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9月11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酒后在神木市高家堡鎮(zhèn)集市上閑逛。11時50分許,張某某來到高家堡鎮(zhèn)停車場對面神王路路東段某某的涼面攤前,見被害人盧某甲拿出錢準備支付涼面錢時,便將盧某甲手中100元奪走,盧某甲和項某某追上去抓住張某某的衣服索要時,張某某將項某某的手咬了一口,項某某松手后,張某某用拳頭打擊盧某甲頭部、肩部致盧倒地后,又用腳在盧某甲頭部踢打數(shù)下后離開,同日14時許高家堡鎮(zhèn)派出所民警在高家堡鎮(zhèn)衛(wèi)生院附近將張某某抓獲。
被害人盧某甲被他人送往神木錦界神府經(jīng)濟開發(fā)醫(yī)院救治,?4月26日出院,2020年4月30日在家中死亡。經(jīng)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盧某甲系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通話記錄、值班日志、戶籍證明、診斷證明、病歷等書證;2.證人劉某甲、項某某、賀某某、段某某、劉某乙、馬某某、白某某、楊某某、盧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盧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6.鑒定意見書及尸體照片、受傷照片;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搶奪錢財,在被害人向其追要被搶錢財時,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對被告人張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巧玲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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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內(nèi)附光盤兩張)。
3.神木市人民檢察院訊問合法性核查筆錄一份,訊問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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