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二部刑訴〔2020〕24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81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路**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號**小區(qū)**棟**單元**樓**號。2019因販賣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0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決定社區(qū)戒毒3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6月17日本院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執(zhí)行。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對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執(zhí)行,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無
被害人何某某,男,34歲,住都江堰市**鎮(zhèn)**路**號**棟**單元**樓**號;被害人徐某某,女,36歲,住都江堰市**鎮(zhèn)**村**組;被害人劉某某,女40歲,住都江堰市**鎮(zhèn)**大道**段**號**棟**單元**樓**號。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盜竊罪,分別于2020年6月16日、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6月17日、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將非法持有毒品罪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將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與盜竊罪并案審查起訴。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事實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電話聯系“小石頭”(身份不明未核實),稱要購買1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隨后按照“小石頭”的要求在都江堰市民主**小區(qū)“中郵速遞易”使用暫存功能租用一個柜子并將預約碼發(fā)給“小石頭”,“小石頭”將張某某購買的冰毒放在張某某預約的快遞柜內后讓張某某自行拿取。次日15時許,張某某前往都江堰市民主**小區(qū)快遞柜前,使用手機掃描二維碼打開柜子后正欲拿取冰毒時,被民警擋獲。經鑒定,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經稱量,稱量凈重為48.68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毒品甲基苯丙胺;
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被告人基本情況、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快遞柜預約存取記錄等;
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張某某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封存筆錄、稱量筆錄、提取筆錄、封存筆錄等;
4.被告人陳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到案后,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二、盜竊事實
1.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外出尋找可以盜竊的目標,路過都江堰市**河街**號被害人徐某某經營的**茶樓時,見茶樓內無人值守,翻越欄桿進入茶樓內,偷走茶樓內吧臺處寬窄牌香煙二條、白酒二瓶及散包香煙若干。經鑒定,被盜物品價格共計為人民幣2207元。
2.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再次外出尋找可以盜竊的目標,路過都江堰市**河**島小區(qū)旁**美容院時,翻窗進入美容院內,偷走聯想筆記本電腦二臺、IPADmini2平板電腦一臺、“女王權杖”口紅一支、“施華洛世奇”耳環(huán)一對。經鑒定,涉案筆記本價格共計為人民幣1000元。
3.被告人張某某知道都江堰市**小區(qū)**棟**單元**樓何某某家經常無人居住,2020年6月1日凌晨其前往查看,見何某某家中無人遂翻窗進入何某某家中,偷走何某某家客廳內的長虹牌55寸液晶電視機一臺。經鑒定,涉案電視機價格為人民幣133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光盤一張;
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承諾書、刑事判決書等;
3.證人證言:李某某、田某某、雷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何某某、徐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辨認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意見書;
7.被告人陳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購買數量較大的冰毒并予以持有;秘密進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財物及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三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二罪的刑罰應合并執(zhí)行。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濤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伍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清單》一份;
5換押證、提訊證各一份;
6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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