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刑訴〔2019〕28號
被告人張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121196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鎮(zhèn)縣,現住陽原縣**鎮(zhèn)**街。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陽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陽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5日;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年被告人張某伙同孫某某兩次去大同購買毒品,共花費7000余元,后分成小包賣給吸毒人員張某某、祁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等人。孫某某、張某某、祁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等人均在張某家中吸食過毒品。張某被當場查獲攜帶疑似毒品物質1.2克,經鑒定含有海洛因、乙??纱虺煞帧?/spa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毒品;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筆錄、稱重筆錄、情況匯報、病情說明、診斷證明、病歷等;3.證人孫某某、武某某、張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購進毒品后販賣給多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志偉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現在取保候審于山西省天鎮(zhèn)縣**鄉(xiāng);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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