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定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4031986********,漢族,群眾,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區(qū)**街,居住地定州市**小區(qū)**樓**單元**室,無業(yè),無前科。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定州市人民檢察院2019年12月26日批準,2019年12月2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3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小區(qū)的開發(fā)商保定****有限公司(法人張某某)借河北****有限公司500萬元款,后不能歸還,根據約定當時抵押的**小區(qū)的26套房產歸河北****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包括涉案的**號樓**單元**室。該房在2013年5月也由保定市****有限公司賣給了郭某某,后郭某某又將該房抵賬給李某某。2015年8月世紀恒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又將該房產賣給王某某。被告人張某某系河北大江投資有限公司的雇員,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某的指派負責看護抵賬的26套房產,2018年四、五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得知**小區(qū)涉案的**號樓**單元**室有他人入住,即被害人李某某委托劉某某入住看管,多次將李某某安裝在**號樓**單元**室內、外的監(jiān)控等設備毀損,經定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毀損物品總價值8983.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河北****有限公司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該公司自愿放棄該涉案房產的所有權,并取得被害人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諒解;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破案經過、借據、購房合同、價格認定結論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郭某某、馬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任意毀損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璟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現羈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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