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刑二刑訴〔2019〕15號
被告人張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7196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住河南省平輿縣萬金店鎮(zhèn)**村委**。因涉嫌搶劫罪、盜竊罪,陽泉市礦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3月16日批準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陽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涉嫌盜竊罪、搶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礦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因該案件重大、復雜,礦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陽礦檢刑報訴(2019)13號報送意見書報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盜竊罪
1、2012年1月1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韓留安、韓新士(又名韓四海)、胡書印(又名胡腦袋)、戚小平 (以上四人另案處理)開三輪車來到**集團**安裝有限公司,從庫房盜竊10噸倒鏈1個,價值1665元;5噸倒鏈3個,價值2025元;3噸倒鏈1個,價值495元;直徑為20CM 10個,價值21000元;鋼管(20CN×1)6根,價值3480元;棉被1床,價值80元;翻毛勞保皮鞋,價值100元,總價值28845元。
2、2012年l月2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高建華(已判刑)孫民選(已判刑)、戚小平、韓留安、韓新士、胡書印、高參軍(以上五人另案處理)來到陽泉市****有限公司,推開大門進入院內(nèi),撬開屋門,盜走25公斤大米4袋,價值500元。
被告人張某伙同高保法等人實施盜竊兩起,價值共計29345元。
二、搶劫罪
1、2012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高建華(已判刑)孫民選(已判刑)、戚小平、韓留安、韓新士、胡書印、高參軍(以上五人另案處理)十人攜帶剛從陽泉市****有限公司盜竊來的木棒、鐵鍬,來到陽泉市****設(shè)備廠有限公司,強行推開大門,進入院內(nèi),將護廠犬趕走,然后使用毆打、威脅、捆綁等暴力手段,將該廠看守工成某某進行人身控制后打傷,并將該公司庫房、財務室撬開,搶劫35m㎡銅編織線(成品)60米;全新25m㎡銅編織線200米;全新16m㎡銅編織線356.75米;全新200Aφ10銅開口鼻4472個;全新250Aφ12銅開口鼻2798個;150m㎡電纜線(成品)140根;全新1.5紫銅板130公斤;全新ZXZ8-4.0/660主變壓器9臺;全新3.3KV變壓器1臺;全新SV1-4接線端子1000個;全新OT2.5-6接線端子6000個;全新OT2.5-10接線端子9000個;全新R-1000變壓器3臺;全新CKJ5-80 125線圈2個;全新I800A3300V固定卡18個;全新II800A3300V/99固定卡14個;全新III800A3300V/140固定卡5個;全新800A/3.6V兩頭軟連接5個;全新800A/3.6V三頭軟連接10個;全新QJZ-400導電板200個;全新52×22×18導電銅塊200個;YT2-5接線端子9500個;UT4-6接線端子1000個;225線圈10個;400/220線圈12個;BKD-400線圈16個;125線圈1個;10KV35㎡電纜線50米;3.3KV50㎡電纜線60米;0.35漆包線1卷;600*400*380保險柜1臺(柜內(nèi)存放人民幣5200元,購物卡2張,價值1000元),總價值164610.66元。
2、2012年1月2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高建華(已判刑)孫民選(已判刑)、戚小平、韓留安、韓新士、胡書印、高參軍(以上五人另案處理)十人攜帶木棒、鐵鍬等兇器,再次來到陽泉市****設(shè)備廠有限公司,強行推開大門,進入院內(nèi),將護廠犬趕走,然后使用毆打、威脅、捆綁等暴力手段,將該公司看守工劉某某、王某某進行人身控制后,將該公司庫房撬開,150m㎡電纜線1144米;全新1.5紫銅板104公斤;全新千伏級M 16接線柱260個;全新120m㎡DCEYHR1500V電纜線59.75米;全新50m㎡BVR電線799米;全新25m㎡BVR電線177米;全新35m㎡BVR電線1080米;1×300VLV0.61KV塑力纜350米;全新50m㎡DCEYHR1.5KV機車車輛線320米;全新25m㎡DCEYHR1.5KV機車車輛線400米;全新35m㎡DCEYHR1.5KV機車車輛線376米,總價值400457.78元。
被告人張某伙同高保法等人搶劫兩起,價值共計565068.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將財物搶走,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該案全案證據(jù),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云麗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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