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東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821970********,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在津無固定住址(戶籍地:江蘇省宜興市**鎮(zhèn)**村**號)。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1995年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2015年2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本市河東區(qū)中國工商銀行遠洋新天地支行等處,以開發(fā)網上商城為由,騙取金某某人民幣122000元,后歸還300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以經營租車業(yè)務為由,騙取劉某某人民幣250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以經營快遞業(yè)務為由,騙取肖某某人民幣2000元。
案發(fā)后,經被害人報警,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銀行查詢記錄等書證;
2.?被害人金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3.?證人汪某某、華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健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河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含光盤2張),補充材料6頁。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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