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張延平,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630105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qū)**路**號**棟**室,住址同上。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西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3000元,于2017年9月4日刑滿釋放;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罰金2000元,于2018年6月22日刑滿釋放;2020年5月22日因盜竊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盜竊罪,經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決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延平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9時,被告人張延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本市城西區(qū)**區(qū)**號樓**樓被害人趙某某家門口,將被害人放置在門口的一輛斯科特牌山地自行車盜走,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自行車價值為13679.05元。
被告人張延平于2020年5月22日在本市城北區(qū)民惠城附近被民警抓獲,涉案自行車起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等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延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延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延平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罪,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延平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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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燕燕
檢察官助理:唐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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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張延平現羈押于西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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