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麻檢刑訴〔2019〕37號
被告人張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61995********,苗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現(xiàn)住麻某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8年9月3日被麻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次日由麻某縣公安局對其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麻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61997********,苗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現(xiàn)住麻某縣**鎮(zhèn)**村**組。因犯故意傷害罪,2014年8月5日被麻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緩刑三年;2015年12月4日經(jīng)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特赦。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8年10月15日被麻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由麻某縣公安局重新對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麻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向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12月11日本院決定退回麻某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19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2月25日本院決定再次退回麻某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19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4月22日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與其前女友張某某在麻某縣**鎮(zhèn)維密生活館(酒店)門口聊天,此時龍某某與滕某某從維密生活館內(nèi)走到店門口,龍某某上前與張某某打招呼,張某見狀覺得龍某某與張某某舉止曖昧,心懷不滿,遂即電話糾集被告人向某某、田某某(另案處理)、李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向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立即駕駛一輛紅色小轎車,攜帶幾把砍刀,前往維密生活館。幾人到達之后,與張某分發(fā)砍刀,并跟隨張某一起持刀去追砍龍某某,龍某某在躲避過程中不慎倒地,被張某等人追上后砍傷。滕某某看見龍某某被砍,便駕駛一輛紅色兩輪男式摩托車沖了過去,摩托車撞了向某某后,滕某某連同摩托車一起倒地,其倒地后胸部被張某、向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用刀刺傷。張某、向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隨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經(jīng)鑒定,龍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滕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張某在深州市龍崗區(qū)被抓獲歸案;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向某某到麻某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懷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病歷記錄、麻某縣中醫(yī)院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特赦裁定書、麻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龍某某、滕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人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6.麻某縣公安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懷化市錦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瑣碎矛盾糾集被告人向某某,伙同田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公共場合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追究其兩人刑事責(zé)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向某某,在案件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麻某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勇民滕勤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麻某縣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5冊。
3.證人名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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