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新檢刑訴〔2020〕31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3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江蘇省泗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盜竊,于2007年9月24日被江蘇省泗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盜竊,于2009年12月22日被江蘇省宿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曾因盜竊,于2017年12月1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盜竊,于2018年12月3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盜竊,于2019年1月14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6年10月5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張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張某某至無錫市新吳區(qū)**商務園、**苑等地先后盜竊3次,竊得收銀機1臺、手機1部、電動自行車2輛、電瓶5只,共計價值人民幣5232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至無錫市新吳區(qū)**商務園**棟**層大廳**咖啡店內,乘隙竊得該店 “Genstar”牌GS-143T型收銀機1臺,價值人民幣1056元。?
2.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至無錫市新吳區(qū)**商務園**棟**層大廳**咖啡店內,乘隙竊得該店白色“中興”牌G720T型手機1部(無法估價)。?
3.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至無錫市新吳區(qū)**苑**區(qū)**號門口,采用搭錢手法,竊得被害人向某某黑色“豪順”牌電動自行車1輛,價值人民幣2140元;后在該小區(qū)**號門口,采用搭線手法,竊得被害人劉某某銀色“樂行”牌電動自行車1輛,價值人民幣1556號;后在該小區(qū)**號門口,采用剪錢手法,竊得被害人張某某電動三輪車“超威”牌60V/20V電瓶一組5號,價值人民幣480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在無錫市新吳區(qū)春風村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了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4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贓物黑色“豪順”牌電動自行車1輛、銀色“樂行”牌電動自行車1輛,已發(fā)還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制作的贓物電動車的照片;
2.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調取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情況說明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章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謝某某、向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無錫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7.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辨認筆錄;
8.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調取的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竊取私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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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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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員:于 穎?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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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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