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綦檢刑訴〔2021〕Z2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3195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街**號附**號。2005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6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20年10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0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至重慶市綦江區(qū)打通鎮(zhèn)興竹路55號正本大藥房店內,趁被害人蔡某某與他人交談之際,將其放在藥店桌子上的一部紅米Note8Plus(6GB內存,128GB)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724元。
2.2020年10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在重慶市綦江區(qū)打通鎮(zhèn)農貿市場理療店對面攤位處,將被害人趙某某放在其外衣口袋內的一部蘋果6Plus(64GB)手機以扒竊的方式盜走,但被趙某某當場發(fā)現(xiàn),張某某便將手機扔在地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440元。
3.2020年10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至重慶市綦江區(qū)打通鎮(zhèn)農貿市場賣藥攤位處,將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其外衣口袋內的一部Vivo?V1901A(4GB+64GB)手機以扒竊的方式盜走。隨后,張某某被蔡某某當場抓獲并報警,民警到場后當場從張某某身上查獲被害人胡某某被盜手機。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789元。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監(jiān)控視頻清單、被盜手機購買發(fā)票、手機發(fā)還清單、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2.證人王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蔡某某、胡某某、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綦價認[2020]118號《關于被盜紅米牌Note8Plus(6GB+128GB)手機價格認定結論書》、綦價認[2020]120號《關于被盜iPhone?6?Plus(64GB)手機價格認定結論書》、綦價認[2020]117號《關于被盜vivo牌V1901A型(4+64GB)手機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頻審看記錄;
7.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上述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其另具有多次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屬于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春濤
檢察官助理: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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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綦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2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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