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汨檢公訴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張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住長沙縣**小區(qū)**棟**單元**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汨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汨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4月23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張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張某伙同劉某某、吳某某、黎某某、彭某某(均另案處理)利用事先準備的作弊工具,以賭博為由騙取被害人范某某、毛某某賭資共計人民幣30.4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9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劉某某、吳某某、黎某某、彭某某經過事先商量,由吳某某邀約被害人范某某至汨羅市**鎮(zhèn)**會所包廂,劉某某、吳某某、黎某某利用事先準備的作弊專用撲克牌、主機、耳機等工具與范某某以“開船”的方式進行賭博,彭某某負責“放點”。被告人張某明知劉某某等人在實施詐騙,在劉某某所持的作弊主機沒有電后,仍應劉某某的要求獲取新的作弊主機的電池。此次范某某共計被騙人民幣15萬元,散場后劉某某、吳某某各以“開紅”的方式返還范某某1000元;
2.2019年9月17日,劉某某、吳某某、黎某某、彭某某經過事先商量,邀約被害人范某某、毛某某至長沙市**市場附近的**茶樓包廂,由劉某某、吳某某利用事先準備的作弊專用撲克牌、主機、耳機等工具與范某某、毛某某以“開船”的方式進行賭博,彭某某負責“放點”。賭博進行一段時間后,劉某某發(fā)現(xiàn)作弊工具無法播報撲克牌點數大小,便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要其更換撲克牌,張某便聯(lián)系熊某某購買了作弊專用撲克牌后交給黎某某,由黎某某將撲克牌帶進包廂。之后,吳某某得到劉某某示意要求更換撲克牌及位置,征得范某某、毛某某同意后繼續(xù)利用作弊專工具進行詐騙。此次騙得范某某人民幣6萬元,毛某某人民幣9.6萬元。
2019年11月12日被汨羅市公安局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張某的戶籍材料及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3.電子數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截圖及銀行流水;
4.證人證言:同案人黎某某、吳某某、彭某某的證言;
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范某某、毛某某的陳述;
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張某與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汨羅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紅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于岳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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