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永檢公訴刑訴〔2018〕72號
被告人張某嫦,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9271977********,瑤族,小學文化,務農,湖南省藍山縣人,住藍山縣**村**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經藍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藍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藍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嫦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6月1日向藍山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6月8日將案件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10月11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同年8月27日、11月9日補查重報;因案件重大、復雜,本院于同年7月8日、9月28日、12月10日起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嫦系被害人盤某乙的嫂子,二人常年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18年,張某嫦得知盤某乙找了女朋友,心生怨恨,多次找盤某乙及其女友吵鬧。2018年3月24日19時許,張某嫦攜帶水果刀趁機躲藏在盤某乙及其女友的臥室內,待其女友離開后,張某嫦立即沖出,反鎖臥室門并關燈,與盤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后持刀捅刺盤某乙胸部,致盤某乙當場死亡。經鑒定:盤某乙系被他人用銳器作用(刺、捅擊)于胸部引起雙側胸部開放性損傷、右肋骨骨折、雙肺及心臟裂傷、開放性血氣胸形成致失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后死亡。
案發(fā)當日,被告人張某嫦在公安機關抓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兇器(照片)等;
2.書證--接報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
3.證人盤某甲、盤某丙等人的證言: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
5.勘驗、提取等筆錄;
6.被告人張某嫦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嫦持刀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張某嫦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思宇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張某嫦現(xiàn)羈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肆冊,光盤玖張。
3.證人名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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