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866號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23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忠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忠縣**鎮(zhèn)**小學旁一門面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萬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萬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時許,被告人廖某甲駕駛摩托車來到重慶市忠縣**街道**村**樹林,使用火藥槍打野雞,被巡邏的公安民警發(fā)現(xiàn)。廖某甲在慌忙逃跑的過程中跌下高坎摔傷,公安民警將其抓獲,隨后在現(xiàn)場查獲改裝的火藥槍一把、鋼珠十九顆、火藥釘十八顆等物品,廖某甲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供認不諱。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具備致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廖某乙、鄧某某、袁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
5.?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廖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牟小林
?????????????????????????????檢察官助理??張大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重慶市忠縣**鎮(zhèn)**小學旁一門面房(聯(lián)系電話:1365829**);
2.隨案移送案卷2冊、光盤1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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