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7046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811995********,大專文化程度,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鎮(zhèn)**路**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飲酒后駕駛浙C8****號小型轎車從瑞安市東山街道駛往桐浦鎮(zhèn)方向。0時29分許,車輛途經瑞安市玉海街道望欣路商城西路交叉路口附近時,不慎連環(huán)碰撞路邊停放的浙C1****號、浙C1****號、浙CZ****號、浙C2****號、浙C8****號、浙C5****號、浙CX****號等七輛轎車,直到本人車輛爆胎無法繼續(xù)行駛而停下,造成八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眾報警,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置。當日1時41分,被告人廖某某被依法提取血樣。經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4mg/100ml,屬醉酒。經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廖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廖某某已分別調解賠償上述車輛車主經濟損失人民幣15110元、11800元、6400元、600元、1600元、800元、350元,合計366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警單詳情、查獲經過、戶籍信息、呼氣酒精測試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現(xiàn)場圖、涉案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報價單、調解協(xié)議書、查詢說明、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吳某某、楊某某、鄭某某、詹某某、蔡某某、劉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
6.視聽資料:呼氣及抽血錄像、現(xiàn)場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丹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896888****。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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