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慶檢部一刑訴〔2021〕58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83198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崍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慶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慶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0時許,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川A3****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慶云縣市場街,不按民警要求停車接受檢查,駕車逃離,在迎賓路舊貨市場南門“同一首歌”KTV門口被民警駕車截停。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乙醇含量為85mg/100ml。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7.6mg/100mL。??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5.執(zhí)法過程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廖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慶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邱洪瑞???????????????????????
???
????2021年3月22日
附件:⒈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四川省邛崍市**鎮(zhèn)**村**組
⒉偵查卷宗二冊(內(nèi)附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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