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210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311965********,漢族,大專文化,荔浦市**局聘用人員,中共黨員,住廣西荔浦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廖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桂H****5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荔浦市**街往**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路口路段時,與唐某某同向駕駛的車牌號為桂C****7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2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陸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6.辯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飲酒并達醉酒程度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檢察官:陳建都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宗壹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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