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四部刑訴〔2021〕76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21973********,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云南**有限公司法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住**街道**路**號**公寓小區(qū)**幢**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3時08分許,被告人廖某某飲酒后駕駛云******號“大眾”牌小型越野客車,在行至昆明市**道**街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廖某某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5.56mg/100ml(乙醇/血),已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宗寧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8669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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