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華檢二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6196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早晨,廖某某駕駛川A*****“奧迪”牌小型轎車由成都市天回鎮(zhèn)方向沿蓉都大道往三環(huán)路川陜立交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蓉都大道將軍碑路與將軍碑西二路交叉路口從左往右變更車道后右轉彎過程中,與同方向駕駛號牌為川A*****“錢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蓉都大道輔道直行通過同一路口的崔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崔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廖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待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肇事事實。后崔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10月08日死亡。
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鑒定:推斷崔某某的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致死亡。
經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川A*****號轎車進行檢驗鑒定,鑒定意見:1、未發(fā)現被鑒定車輛所檢項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隱患。2、未能計算出被鑒定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對牌照號為川A*****二輪摩托車進行檢驗鑒定,鑒定意見:1、未發(fā)現被鑒定車輛所檢項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隱患。2、未能計算出被鑒定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
后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認定:廖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崔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肇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幅度內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靜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二冊,起訴書八份,具結書一份,證據清單列表復印件一份,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