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江檢一部刑訴〔2020〕307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02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住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6月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時許,被告人廖某某在瀘州市江陽區(qū)黃艤公交車站上327路公交車,車輛行駛一段時間后廖某某坐到被害人李某某身后。在車輛行駛途中,廖某某趁李某某不備,將李某某背在后背的背包拉鏈拉開,盜走李某某背包里面的現(xiàn)金260元,后下車逃離。
被告人廖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將盜竊的贓款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廖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戴淳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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