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呈檢公訴刑訴〔2020〕133號
被告人廖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291981********,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昭通市昭陽區(qū)**路**幢**號。因涉嫌詐騙罪,經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3241998********,漢族,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住羅平縣**街道**村委會**村**號。因涉嫌詐騙罪,經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王某甲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以來,以被告人廖某以及廖某某、鄧某某、向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后七人另處)等人為首要分子的多個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昆明市呈貢區(qū)、安寧市、嵩明縣等高校聚集區(qū),以私人借貸為幌子,誘騙高校學生簽訂虛高金額的借條、合同,并制造虛假交易流水,以咨詢費、辦單費、介紹費、押金、保證金、當期利息等名目扣除借款金額。到還款期后,采取“協(xié)商”、尾隨跟蹤、短信電話轟炸、散布污名化信息、上門騷擾、毆打、恐嚇、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學生及親友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集團以“借新還舊”的方式轉單平賬,不斷壘高債務,導致多名學生休學、輟學、退學。其中,廖某、廖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廖某、廖某某為首要分子,王某甲、龍某某(另處)為固定組織成員。各個犯罪集團之間相互勾結,為謀取非法利益,讓借款人按照事先準備好的“套路”進行借貸,惡意、肆意認定違約,壘高借款人債務,采用暴力、軟暴力等方式索要債務。其中被告人廖某、王某甲涉嫌的相關犯罪事實如下:
一、詐騙的犯罪事實
1.2017年3月至6月間,被害人何某甲、歐某某、楊某某被廖某、廖某某、王某甲、龍某某等人騙取人民幣共計32200元。
2.2017年3月至4月間,被害人王某乙被廖某、廖某某、王某甲騙取人民幣共計5500元。
3.2017年2月至3月間,被害人蔣某某及家人被廖某、廖某某等人騙取人民幣15500元。
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2017年2月至6月間,被害人鄒某某被廖某、廖某某、龍某某、王某甲敲詐勒索12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交易記錄等書證;2.被告人廖某、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同案人廖某某、龍某某、何某乙等人的供述;4.證人王某丙、陽某某等人的證言;5.被害人何某甲、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陳述;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滋擾、糾纏等方式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滋擾、糾纏等方式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按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廖某、王某甲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晨曦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現(xiàn)羈押于呈貢區(qū)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嵩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9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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