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公刑訴〔2019〕247號
被告人廖某某,綽號“阿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4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鎮(zhèn)**村**號。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被龍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9月19日由龍門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大肚婆”,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4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6日由我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某,綽號“賣米榕”,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4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鎮(zhèn)**居委會**林場**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6月21日由龍門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分別于2019年8月21日、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廖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參與組織分別來自龍門鄉(xiāng)鎮(zhèn)、廣州市區(qū)和惠州市區(qū)等人員在龍門縣**、**兩地共四處民房開設賭場,利用撲克牌以大吃小賭“三公”的方式聚眾賭博。該賭場每天開設時間為晚上12時許至次日凌晨4時許,每次賭局“抽水”人民幣約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參與組織開設**賭場,并作為賭場股東拿牌參賭,賭注由人民幣300元起不設上限。被告人鄭某某在**賭場放貸牟利,并作為賭場股東拿牌參賭。
2019年5月15日凌晨,龍門縣公安局根據(jù)群眾舉報將位于沙逕的同案犯廖某甲住所的賭場搗毀,先后抓獲相關同案犯(另案處理)及賭博違法人員共24人,繳獲賭資人民幣92858元以及實木圓桌一張、塑料凳十五張、撲克牌六副、車輛兩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德游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鄭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龍門縣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審于惠州市龍門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9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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