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庾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021987********,壯族,小學文化,住廣西貴港市覃塘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庾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庾某甲通過技術手段打開門鎖進入城中區(qū)萬達華城**棟**單元**,將被害人張某某在臥室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盜走后從大門逃離現(xiàn)場。
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庾某甲通過技術手段打開門鎖進入城中區(qū)萬達華城**棟**單元**,將被害人陳某某在臥室內的一個K金手鐲和一條白金手鏈盜走,從大門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某某某在貴港以人民幣2500元的價格將盜竊的所得的K金手鐲、白金手鏈抵押給貴港市一私人賭場并揮霍一空。被盜K金手鐲、白金手鏈均無法估價。
2020年6月4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庾某甲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庾某甲家屬庾某乙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000元,已發(fā)還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庾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庾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入室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庾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庾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廣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庾某甲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碟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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