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二部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301983********,土家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湖南省龍山縣**鎮(zhèn)**村**組**號,居住地:長沙市岳某某**棟**單元**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康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湘******”的小型轎車從長沙市岳某某含浦街道“紅色沖鋒號飯店”出發(fā),經(jīng)學(xué)士收費站上長沙市環(huán)城高速公路行駛至黃花塘收費站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被告人康某某的呼氣酒精含量為154毫克/100毫升。執(zhí)勤交警隨即將被告人康某某帶至湖南省航天醫(yī)院抽血檢驗,經(jīng)鑒定,被告人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2.2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血醇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訊問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康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康某某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康某某四個月拘役,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達
檢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娫挘?35748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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